(2017)闽02司惩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国鹭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闽02司惩23号被拘留人:王国鹭,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诺亚方舟(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执行人王国鹭居住地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进行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回复。2017年4月21日,本院在厦门法院网公告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国鹭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国鹭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