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长青、吴长海与王锡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青,吴长海,王锡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027号原告:吴长青,住敦化市。原告:吴长海,住敦化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凤(与二原告系兄妹关系),住敦化市。被告:王锡忠,住敦化市。原告吴长青、吴长海诉被告王锡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长青、吴长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青、吴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青、吴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长青、吴长海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