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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长青、吴长海与王锡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青,吴长海,王锡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027号原告:吴长青,住敦化市。原告:吴长海,住敦化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凤(与二原告系兄妹关系),住敦化市。被告:王锡忠,住敦化市。原告吴长青、吴长海诉被告王锡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长青、吴长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青、吴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青、吴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长青、吴长海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