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刘春生、李方顺、蓝文华、李兴国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刘春生,李方顺,蓝文华,李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负责人:吴小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建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春生,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方顺,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蓝文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兴国,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生、李方顺、蓝文华、李兴国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但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钟 勇审判员 白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