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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0102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站前路北浙江商贸城。被执行人:朱敏,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