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袁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刑初670号自诉人:李某,男,199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人:袁某,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地址:项城市。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袁某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李某申请撤回自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某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庆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