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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苗某与卢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吴生,卢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苗吴生,男,1972年5月5日生,藏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鹿仁村三社,农民,公民身份证号62262319720505005X。被执行人:卢周明,男,1977年2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老庄村,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702080372。本院在执行苗吴生与卢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周明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