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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曾荣胜、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荣胜,张国华,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曾荣胜,男,汉族,1953年4月22日出生,住鹰潭市。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月湖区。被执行人李兵,女,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曾荣胜与被执行人张国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国华、李兵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荣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华、李兵返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12552.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华、李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荣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国华、李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曾荣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