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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淳区阳江镇小花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有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淳区阳江镇小花社区村民委员会,刘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2229号申请人高淳区阳江镇小花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小花村。法定代表人刘勇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有海,男,194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淳区阳江镇小花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有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2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芮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