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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1989太仓群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群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仓群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温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安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心慈,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锦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道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仓群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等,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聚峰路房产(所有权证号:0430009976、0430012042),上述房产上存在较高金额的抵押及多起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未能实际查扣,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16259.43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除已查封的财产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书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