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双合申请执行王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84号之三被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伟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378083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石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