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维义与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义,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790号原告赵维义,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被告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中段(冯庄村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维义诉被告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维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维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维义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