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7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花样年华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祥杰贸易有限公司张春凤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花样年华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祥杰贸易有限公司,张春凤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7598号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华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华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白鸽湖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28917E。法定代表人:熊模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荣平,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禄,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祥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杰贸易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龙泽榕园A栋C单元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21737F。法定代表人:孟德杰。被告:张春凤,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长龙大涝投**号,身份证号码4228021974********。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和,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长龙大涝投**号,身份证号码4405271969********,系被告张春凤的配偶。上述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荣平、谭宗禄,被告张春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杰贸易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样年华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祥杰贸易公司就定作标签事宜素有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祥杰贸易公司欠原告2016年4月至7月期间的货款181380元。2017年1月12日,被告张春凤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确认截至2016年7月31日,欠原告标签款181380元,并承诺在2017年3月还款10000元,以后每月还款10000元,直到还完所有货款,如有任何时期未予及时偿付,则未支付的其他几期提前到第一期付款时间一起支付,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及原告提起诉讼的费用损失。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春凤仅向原告支付98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祥杰贸易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标签款总计人民币171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4月1日之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止,以人民币171580元为计算基数,按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月15日为人民币12865.5元);2、被告张春凤对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与被告祥杰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祥杰贸易公司出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张春凤答辩称,按照协议每个月支付我可以承担。一次性支付的话,我是承担不了的。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春凤以祥杰贸易公司的名义向原告花样年华公司定作标签。原告主张张春凤系祥杰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春凤则称其在祥杰贸易公司担任财务,对此双方均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2017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张春凤经过对账,形成一份《对账单明细表》,该表显示,2016年4月至7月期间,祥杰贸易公司共欠原告款181380元,被告张春凤在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同日,张春凤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主要内容为,截至2016年7月31日,欠原告印刷费货款181380元,并承诺在2017年3月还款10000元,以后每月还款10000元,直到还完所有货款。如有任何时期未予及时偿付,则未支付的其他几期提前到第一期付款时间一起支付,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从第一期支付时间开始计算)及原告提起诉讼的费用损失。该还款计划书另备注,待退货数量16500,退货数量以实际数量为准,退货后欠款金额减去实际退货金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春凤于2017年4月3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9800元。另查明,被告张春凤未向原告退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对账单明细表、还款计划书、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花样年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与被告张春凤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不能证明被告祥杰贸易公司为一方交易主体。本案中,被告张春凤拖欠原告加工费171580元(181380元-9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春凤未如期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张春凤从2017年4月1日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71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华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祥杰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95元,由被告张春凤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亚彬(兼)书记员 巫 小 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