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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高瑞娟、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娟,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刘云,于光勤,王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267号之一申请人:高瑞娟,女,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桐荫街以北、金马路以西(正大饲料研究所5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313976-8。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云,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昌乐县。被申请人:于光勤,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昌乐县。被申请人:王传贵,男,195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申请人高瑞娟与被申请人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刘云、于光勤、王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鲁0791民初2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刘云、于光勤、王传贵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对王传贵财产的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传贵名下存款或财产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