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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铸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铸村,张芳兰,林杰亭,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83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林铸村,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林家村村民。被执行人张芳兰(系被告林铸村之妻),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林家村村民。被执行人林杰亭,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区东营区史口镇林家村村民。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林家村村民。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铸村、张芳兰、林杰亭、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9920元及利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