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联创建材有限公司与秦长江与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秦江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联创建材有限公司,秦长江,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秦江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异7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联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幢2单元18楼1816。法定代表人:杨泽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年富,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长江,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三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秦江建材经营部,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省联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江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0112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联创公司称,根据(2013)龙泉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联创公司对被执行人秦长江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此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秦长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外至今未执行。现发现秦长江开设了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秦江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秦江经营部),而秦长江早已离婚,秦江经营部为秦长江个人财产,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秦江经营部为被执行人。异议人联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龙泉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2、(2014)龙泉执字第1260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3、异议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秦长江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递交证据材料。第三人秦江建材部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递交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13年11月7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泉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秦长江于本判决生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联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423,138.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后经原告联创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联创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秦江建材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以(2017)川0112执异77号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长江应当以其财产清偿其债务,第三人秦江建材部作为被执行人秦长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其财产承担被执行人秦长江的债务。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联创公司提出的追加第三人秦江建材部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秦江建材经营部为(2016)0112执恢136号四川省联创建材有限公司与秦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黎 志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仁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