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唐贵英与彭芝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贵英,彭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全,男,1970年11月0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凌宗实,男,1973年08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刘国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凌宗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19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本案执行费2825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国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宗实(2017)渝0118执2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