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文杰、陈树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文杰,陈树荣,蔡树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5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文杰,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廷,天津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荣,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树洪,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蔡文杰因与被上诉人陈树荣、蔡树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文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1、二被上诉人连带返还上诉人75000元拆迁补偿款;2、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陈树荣、蔡树洪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文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105300元(本金81000元,利息24300元);二、涉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天津市滨海国际机场扩建征用么六桥村土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么六桥乡么六桥村委会与本村村民签订么六桥村民土地补偿费协议。原告蔡文杰与么六桥乡么六桥村委会签订了编号为0784的《么六桥村民土地补偿费协议》,约定么六桥乡么六桥村委会付给蔡文杰土地征用费受益款65000元,乙方签字盖章写明陈树荣代。因原告蔡文杰当时未满十八周岁,此笔款项是由被告陈树荣代为领取。而后,么六桥村分三次按户分给蔡树洪家补偿款共计4万元,蔡树洪家人口数为4,因此蔡文杰后续应分得补偿款1万元,原告蔡文杰应收到土地征用费受益款总共75000元。另查,原告蔡文杰与被告蔡树洪系父子关系,原告蔡文杰与被告陈树荣系继母子关系,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数额问题,原告诉请为81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二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数额为74000元,经向天津市金桥街街道办事处调取拆迁补偿款的档案材料,该笔款项为75000元,故根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原告的拆迁补偿款为75000元。关于拆迁补偿款是否应当返还问题。被告在担任监护人期间有义务管理和保护好被监护人蔡文杰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现原告已成年,二被告应将属于原告的财产返还给原告。二被告称该土地转让款用于为原告经营店铺及其他花费,但二被告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另外,原告在其父母离异后与被告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综合考虑生活支出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二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征用费受益款55000元。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另外要指出的是,原、被告作为父子,本应和睦相处,虽然双方因涉案土地征用费受益款产生纠纷,但双方应在今后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以家庭和谐为重,修缮并维系父子之间的亲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树荣、蔡树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蔡文杰土地征用费受益款55000元;二、驳回原告蔡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元,原告蔡文杰负担628元,被告陈树荣、蔡树洪共同负担57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应返还其拆迁补偿款75000元,上述拆迁补偿款是在上诉人未成年时由二被上诉人代为领取,现上诉人已成年,二被上诉人应将上述款项返还上诉人,原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在其父母离异后与被上诉人蔡树洪共同生活及生活性必要支出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二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拆迁补偿款55000元并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蔡文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蔡文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