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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文江与汪志波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江,汪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文江,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汪志波,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文江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志波给付赔偿款人民币1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欠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汪志波邮储银行存款支付44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鄢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