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虎,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暂住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虎于2017年8月5日2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水泉村其租住地门前路段,酒后因车辆通行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将其头东尾西在路边停放的传祺牌小型汽车(×××)驾驶至道路中间,头北尾南横向停放。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张虎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8.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张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