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曹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曹美英,曹梅霞,于国锋,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二牛工贸有限公司,张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王鹏华,行长。被执行人:曹美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曹梅霞,女,汉族。被执行人:于国锋,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汝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二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汝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曹美英、曹梅霞、张汝新、于国锋、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二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截至2016年2月18日止的利息12264.59元、罚息26.96元及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付)、罚息(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支付律师代理费582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364元、公告费2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车辆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地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曹梅霞名下有汽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发现被执行人张汝新、曹美英共同共有房产1处,被执行人曹美英名下有房产一处,被执行人于国峰、曹梅霞共同共有房产1处,被执行人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4幢、土地使用权1处,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被另案多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