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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金兰与张冠军、齐红梅、张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金兰,张冠军,齐红梅,张晓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贺金兰,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冠军,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红梅,女,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铭,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贺金兰与张冠军、齐红梅、张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由被执行人张冠军、齐红梅偿还申请执行人贺金兰贷款本金100000元及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12月5日的利息87375元、210000元本金从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11月1日的利息、110000元本金从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3月4日的利息、100000元本金从2017年3月5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月利率均为1.5%)。被执行人张晓铭对上述贷款本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25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张冠军、齐红梅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愿与被执行人张冠军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