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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名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名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395号罪犯陈名祥,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陈名祥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陈名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名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次表扬余13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名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名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