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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刑更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钱志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志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391号罪犯钱志平,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兰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志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1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钱志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志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钱志平已交纳罚金2000元,尚有3000元未交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志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逸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