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恩建与赖永明郑朝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恩建,赖永明,郑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900号申请执行人谢恩建,男,生于1974年1月4日,汉族,住巫溪县。被执行人赖永明,男,生于1963年7月18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郑朝英,女,生于1964年5月10日,汉族,住云阳县。申请执行人谢恩建与被执行人赖永明,郑朝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永明,郑朝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恩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没有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郑朝英在云阳县社会保险局有退休工资收入没有1509.92元。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依法裁定,从2017年10月起每月提取1000.00元直至满215840.00元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9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