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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刑更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刚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更1141号罪犯张志刚,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潍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2015年6月2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鲁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有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刚准予减刑九个月,其刑期变更为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迟文文审判员 陈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