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文华与内蒙古金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华,内蒙古金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华,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法定代表人:段炼,董事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华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文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延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恭树审判员 许金柱审判员 梁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