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性,汉族,1968年9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