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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恒军、段崇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军,段崇滨,徐希玲,李健,吕雪飞,秦恒聚,展玉娟,秦利刚,赵雪竞,武希东,徐希莲,赵佃波,莱芜盛源基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恒军被执行人:段崇滨、徐希玲、李健、吕雪飞、秦恒聚、展玉娟、秦利刚、赵雪竞、武希东、徐希莲、赵佃波、莱芜盛源基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吕雪飞所有的车牌为鲁S×××××的机动车一辆;2、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