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东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牛明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牛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虞水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牛明伟,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东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明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牛明伟应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东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消费款25856.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牛明伟银行存款25856.3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