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8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地山印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宅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地山印业有限公司,杭州宅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970号原告:杭州地山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东江桥北1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省。被告:杭州宅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蔡万巧。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地山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宅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地山印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地山印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地山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