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乔武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乔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裕华东路669号。负责人:李长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莉,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乔武生,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执行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乔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