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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素娟与李武书、胡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娟,李武书,胡万新,中电建路桥集团浦城发展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576号原告:原告:陈素娟,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美、李丽丽,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武书,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胡万新,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富,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浦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浦城县幸福街西山下10号。负责人:李峰。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总部大楼主楼14、22、23层。负责人章家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树,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娟诉被告李武书、胡万新、中电建路桥集团浦城发展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浦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民撤回对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浦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