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安县。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释放。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艳成、李跃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及其辩护人关洁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张建驾驶冀R×××××小型面包车沿廊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1公里固安县知子营市场东侧与张某停放在路边的京A×××××中型普通货车相撞,后又与刘某1停放在路边的冀F×××××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建受伤,冀R×××××小型面包车乘车人李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张建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未能及时到案,且系无证驾驶,直至2017年5月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网上追逃抓获。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张建诊断证明,张建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张某、刘某1、戢某证言,被告人张建供述及辩解,李某1尸体检验报告书,北京龙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关洁玫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建在缓刑考验期过失犯罪,且被害人系其母亲,社会危害较小,希望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张建无证驾驶冀R×××××小型面包车沿廊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1公里处固安县知子营市场东侧时,与张某停放在路边的京A×××××中型普通货车左侧中前部发生刮碰,后又与刘某1停放在路边的冀F×××××中型普通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建受伤、冀R×××××小型面包车乘车人李某1(女,1970年出生,系被告人张建之母)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张建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张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1月14日早晨5点左右,他开着R33G52小型面包车带着母亲李某1从家里出来去河津村,沿廊涿线由西向东行驶动到知子营村西侧,与停在公路南边的两辆货车相撞,母亲李某1死了。他没有驾驶证。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3点半左右,他和刘某1每人开着一辆货车从涿州去永清送草皮,沿廊涿线由西向东行驶到知子营村西侧,他俩把车停在公路南侧路边去吃早点。刘某1的车在前面停着,他的车在刘某1的车后面。进屋10分钟左右,听到外面咣的一响,他和刘某1出去看见一辆面包车撞了刘某1的车,面包车在路中间停着,副驾驶有人卡在里面。他们去帮忙,120来了把人拉走。刘某1报的警。他的车被面包车撞了左前角和左侧反光镜。3、证人刘某1证言与张某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面包车的右前角撞了他车的左后角。4、证人戢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5点左右,他在小吃店里听见外面咣当一声响,在店里吃早点的两个人就出去了。他看见一辆五菱车被拖走了。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物证冀R×××××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刘某1、张某呼吸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证实,二人的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8、张建诊断证明证实,其脑外伤后综合征、多发头皮裂伤。9、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张建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分。10、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建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刘某1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李某1无责任。11、李某1尸体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李某1符合生前受外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损伤致死。12、北京龙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实,本次事故过程为:冀R×××××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其车身右侧与头东尾西停止在道路南侧的京A×××××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车身左侧中前部发生接触,后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身右前侧又与头东尾西停止在道路南侧、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东侧的冀F×××××飞碟牌中型普通货车车身左后部发生碰撞,碰撞后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顺时针旋转向北滑移停止。1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4、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5月30日张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15、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被害人李某1的亲属出具的希望对张建从宽处罚的保证书。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其他亲属希望对其从宽处罚,故对辩护人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固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建犯故意伤害罪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张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原罪与新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新刚审 判 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康艳萍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