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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康乐与李早先、孙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乐,李早先,孙雄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851号原告:陈康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李早先,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孙雄飞,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陈康乐诉被告李早先、孙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康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陈康乐负担。审 判 长  周河清审 判 员  胡敬中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