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康乐与李早先、孙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乐,李早先,孙雄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851号原告:陈康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李早先,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孙雄飞,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陈康乐诉被告李早先、孙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康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陈康乐负担。审 判 长 周河清审 判 员 胡敬中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