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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厚汝顺与周中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厚汝顺,周中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110号原告:厚汝顺,男,汉族,1988年3月17日生,住青县,。被告:周中利(周忠利),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厚汝顺与被告周中利(周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厚汝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中利(周忠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厚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厚汝顺承担。审判员  齐德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