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厚汝顺与周中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厚汝顺,周中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110号原告:厚汝顺,男,汉族,1988年3月17日生,住青县,。被告:周中利(周忠利),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厚汝顺与被告周中利(周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厚汝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中利(周忠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厚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厚汝顺承担。审判员 齐德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