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安诉被告怀化市盛邦(香港)农产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安,怀化市盛邦(香港)生态农产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154号原告:李文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涛(特别授权)。被告:怀化市盛邦(香港)生态农产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济开发区(河西大道旁)市政协大楼第6层B区。法定代表人:林增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锋(特别授权)。原告李文安与被告怀化市盛邦(香港)生态农产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李文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文安负担。审 判 长 向和平审 判 员 阳 敏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