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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安诉被告怀化市盛邦(香港)农产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安,怀化市盛邦(香港)生态农产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154号原告:李文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涛(特别授权)。被告:怀化市盛邦(香港)生态农产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济开发区(河西大道旁)市政协大楼第6层B区。法定代表人:林增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锋(特别授权)。原告李文安与被告怀化市盛邦(香港)生态农产品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李文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文安负担。审 判 长  向和平审 判 员  阳 敏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