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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永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723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永辉,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焦作市中站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5月18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永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西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永辉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华宝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北玉河北区7号楼3单元2楼东户,以观看装修为名与被害人张某攀谈,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室内单肩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500元、银行卡等物。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2017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许永辉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星耀名家小区9号楼3单元6楼西户,以观看装修为名与被害人李某1攀谈,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600元、银行卡等物。3、2017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许永辉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玉河花园小区西侧3号楼3单元3层7号,以观看装修为名与被害人徐某攀谈,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屋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45元、银行卡等物。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4、2017年3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永辉窜至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吉祥小区4号楼1单元2楼东南户,以观看装修为名与被害人李某2攀谈,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室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0余元、银行卡等物。5、2017年3月1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永辉窜至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兴阳公寓楼2单元8层802号,以观看装修为名与被害人崔某攀谈,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400余元、银行卡等物。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6、2017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许永辉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站前路远大未来城小区18号楼21层西户,以观看装修为名与被害人郭某攀谈,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屋内的衣服口袋内的现金600元盗走。7、2017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许永辉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城南路城际花园4号楼1单元9楼905号,以观看装修为名与被害人田某攀谈,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屋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200元、身份证等物。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许永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永辉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李某1、崔某、徐某、张某、李某2的陈述,被害人郭某、田某的报案以及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徐某、张某、田某、李某2辨认被告人许永辉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永辉辨认盗窃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以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部分赃物照片,案件研判视侦报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价格认定协助书,被告人许永辉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以及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认定的财物总价值共计56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永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永辉在短时间内多次实施盗窃,故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已经追回部分赃物,并退还相应被害人,故对被告人许永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许永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永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永辉退赔被害人张小红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李绍锁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徐光照人民币245元、退赔被害人李志来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崔海涛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郭国春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田庆隋人民币2200元。三、涉案其他未追回的钱包、银行卡等物品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玉宝审 判 员  李 宇人民陪审员  孟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毕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