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8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梅正彬与重庆北部新区金溪初级中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正彬,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842号之二原告:梅正彬,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先德,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金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B幢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39490F。法定代表人:王正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蓉,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正彬与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正彬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正彬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正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梅正彬负担。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