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吉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82893号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区3座09层01、02、04、05、06单元。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瑞,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吉国,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吉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欠付贷款本金46004.87元,逾期贷款本金13859.50元、利息2741.45元、逾期罚息498.60元,共计63104.42元;2、判令被告以欠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发动机号为1515025310、车架号为LGWEF6A54FH012851的哈弗牌黑色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就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公告费、诉讼费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9日,被告购买哈弗牌汽车一辆,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被告以其购买的汽车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共向原告正常偿还16期贷款后出现违约,虽然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供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赵吉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9日,被告从案外人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西环分公司处购买单价为166350元哈弗牌汽车一辆。同日,原告(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告(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限期36个月,贷款金额99810元,抵押物金额166350元,抵押金额99810元,采用浮动利率,实际利率12.35%,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3331.83元。合同第六条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自相关每月还款额到期日起直至该逾期贷款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对逾期贷款金额计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的150%。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条款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收取罚息,直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到期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止;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及条款或者未能依照本合同支付任何到期的款项等,贷款人有权同时选择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单方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的担保,抵押人应在车辆(抵押物)上设立以贷款人为唯一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以该抵押物的全额价值作为抵押,抵押人应在整个贷款期间不间断地维持此种抵押的有效。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的所有相关款项、债务和费用、贷款人为设定和维持担保权益、收取和保管担保财产、实现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第三十九条约定:在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以预付费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至本合同及附件注明联系地址、手机号、固定电话、邮箱、传真号的文件、通知或信件均应被视为有效送达。一旦贷款人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发生任何纠纷诉诸法院,受诉法院(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依法将有关诉讼文书按照上述方式发送即视为送达。被告在该合同中约定联系(送达)地址为山东,临沂,平邑县。合同签订后,被告以其购买哈弗牌汽车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9月30日在广西××自治区××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9月30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款项汇入案外人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西环分公司账户内。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7日共还了16期贷款本息53134.68元,其中本金39945.63元,利息13189.05元。自2017年3月1日起,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原告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主张于2017年7月1日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止,被告尚欠贷款本金46004.87元,逾期贷款本金13859.50元。另查,原告于2014年5月9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银监局批准,经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并于2014年5月17日取得金融许可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借款发放后,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选择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罚息和相关费用。原告选择于2017年7月1日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要求被告偿还截至2017年6月30日尚欠的贷款本金、逾期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的主张,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提前收回借款后的罚息,实质上是借款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约定标准为贷款利息的150%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主张提前收回贷款,被告未还款付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以欠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约定贷款利息标准的150%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原告主张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被告以其购买的车辆为前述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业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法有效,担保范围及于该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等,原告可在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吉国偿还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6004.87元,逾期贷款本金13859.50元、利息2741.45元、逾期罚息498.60元,共计63104.42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吉国以63104.42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的150%为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向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原告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至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赵吉国名下发动机号为1515025310、车架号为LGWEF6A54FH012851的哈弗牌黑色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9元,由被告赵吉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焱森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