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会与郑焕成、高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674号之二原告:高会,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郑焕成,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高红,女,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高会与被告郑焕成、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郑焕成、高红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原告已就该保全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郑焕成、高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