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申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幸平卢光惠与重庆元茂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幸平,卢光惠,重庆元茂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1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幸平,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卢光惠,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元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88号附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75880Q。法定代表人:万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幸平、卢光惠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元茂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第10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幸平、卢光惠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幸平、卢光惠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幸平、卢光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