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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天一与陈玉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一,李喜庆,范桂芹,陈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民初1330号原告:王天一,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喜庆,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死者李海金之子)。被告:范桂芹,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县满族自治县。(系死者李海金之妻)。被告:陈玉芹,女,1929年7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死者李海金之母)。原告王天一与被告李喜庆、陈玉芹、范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天一、被告李喜庆、被告陈玉芹、被告范桂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天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9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李海金已死亡,三被告继承了李海金的遗产,李海金于2015年年初向原告借款叁仟元整,约定年利为一分五厘,到2015年底付清。经原告多次讨要,三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喜庆辩称:1.这事与我们没关系。2.我父亲是2016年8月1日没的,人活着为啥不要钱。3.我父亲生前多次说不欠别人钱。所以我们没有偿还的义务。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借据一份,用以证明李海金生前向原告王天一借款3000元。被告李喜庆、范桂芹对该欠据予以否认,认为与其无关。被告李喜庆、陈玉芹、范桂芹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王天一提供的证据,虽被告李喜庆、范桂芹、陈玉芹予以否认,但目前无其他证据予以推翻,故此,本院只能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初,李海金从王天一处借款人民币3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15%(年利率),2015年12月末还请。借款到期后,李海金未予偿还。2016年8月1日李海金因交通事故死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欠款方有义务按约定偿还。李海金生前所负的合法债务,其遗产继承人有在继承遗产限额内偿还的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三被告的辩解,因无证据支持,故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死者李海金所欠原告王天一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900元(原告诉请,应视为至起诉前的利息),由被告李喜庆、陈玉芹、范桂芹在继承遗产限额内偿还。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李喜庆、陈玉芹、范桂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业谱—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