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6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金花、林威、林丽与被执行人普荣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金花,林威,林丽,普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6���85号申请执行人施金花,女,1979年生。申请执行人林威,男,2000年生。申请执行人林丽,女,2010年生。法定代理人施金花,女,1979年生。被执行人普荣忠,男,1982年生。申请执行人施金花、林威、林丽与被执行人普荣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普荣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施金花、林威、林丽医疗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0000元;二由被告普荣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施金花、林威、林丽医疗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78830元。申请执行人施金花、林威、林丽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普荣忠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288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普荣忠经济收入来源单一,对本案标的无一次性履行能力,但其承诺从2017年起每年年底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施金花、林威、林丽各项费用10000元,期间内多有多赔偿,直至赔偿所有款项,但申请执行人施金花、林威、林丽不同意上述赔偿意见。现查明,被执行人普荣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欠峨山县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0元未清偿,申请执行人施金花、林威、林丽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普荣忠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普荣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施金花、林威、林丽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426执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