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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宁少锋与刘本奇、沈广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少锋,刘本奇,沈广珍,赵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宁少锋,男,汉族,1955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刘本奇,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沈广珍,女,汉族,1961年6月8日生,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赵勇兵,男,汉族,1981年6月3日生,住本市新华区。本院在办理宁少锋和沈广珍、赵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1日申请人宁少锋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沈广珍、赵勇兵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