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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78薛福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福兵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78号罪犯薛福兵,男,38岁,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以(2009)建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福兵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某刑执字第17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某刑执字第01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薛福兵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薛福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薛福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薛福兵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履行,但鉴于该犯绑架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福兵予以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孟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