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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青与被执行人吴治国、王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青,吴治国,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梅青,女性,1971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治国,男性,1975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兵,男性,1981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梅青与吴治国、王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