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陈鹏宇与蔡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宇,蔡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陈鹏宇,男,1984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蔡琪,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申请执行人陈鹏宇与被执行人蔡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调确字第001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250元,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蔡琪名下的商业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证券股权、工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代理审判员 方 雷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