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岑溪市石英谷石英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岑溪市石英谷石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侧广大酒店内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07952523W。代表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该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梁卓雄,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宇斌,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岑溪市石英谷石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马陆镇善村二组(杨军出租屋),组织机构代码56159702-X。法定代表人罗杭庆。关于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岑溪市石英谷石英有限公司对外追授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岑溪市石英谷石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528元及违约金。受理费4593.22元由被告岑溪市石英谷石英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岑溪市石英谷石英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231031.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及佛山财产查控网调查被执行人岑溪市石英谷石英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因被执行人注册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特委托该院代为调查其财产线索,但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未���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岑溪市石英谷石英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冼富元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佩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