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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林林与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吉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林,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吉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1002民初2528号原告:刘林林,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茂盛,山西韩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五一西路新世纪小区B区10号楼。负责人:张海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锋,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英俊,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锋,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林林与被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吉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林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茂盛,被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吉英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4万元,以及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的借款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2、判令被告吉英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份,原告作为出借方、第一被告作为借款方、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达成口头协议;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依约于12月14日向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海燕个人账户转款支付了50万元。2015年3月13日,原被告在结清2011年12月14日50万元借款本息后,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66000元,月息22980元,借期一年,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协议到期后,原被告在结清2015年3月13日借款协议的借款本息后,于2016年3月13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104万元,月息31200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6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但是自协议签订后,直至协议到期,被告一直未依约履行义务。被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吉英俊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本金为50万元人民币。2、2015年3月13日及2016年3月12日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为本金及利息,其中包含复利计算部分,此部分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第28条的规定,对该部分归成本金不认可。因此,请法庭支持原被告之间借款本金为50万元,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原告作为出借方、第一被告作为借款方、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达成口头协议;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依约于12月14日向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海燕个人账户转款支付了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4日,此后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015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重新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66000元,月息22980元,月利率为3%,借期一年,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实际借款本金仍为2011年12月14日原告提供的50万元,266000元为截止2015年3月13日所欠利息。双方于2016年3月13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104万元,月息31200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6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月利率为3%,实际借款本金仍为2011年12月14日原告提供的50万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利息付至2014年11月14日,已付部分按照月利率3%计算,不再扣减,自2014年12月14日起,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吉英俊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林林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吉英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被告临汾仁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琦辉人民陪审员邓欢人民陪审员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何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