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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建华申请程晓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建华,程晓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518号申请人罗建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程晓丽,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罗建华为与被申请人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程晓丽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晓丽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搜索“”